公告日期:2026-05-28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盛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7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之第五号—权益分派》(以下简称“《<业务办理>之第五号—权益分派》”)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万盛股份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万盛股份差异化权益分派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对万盛股份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万盛股份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本次差异化权益分
派相关法律事项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万盛股份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万盛股份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原因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11 日、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
二次会议和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等)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 15.62 元/股,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 12 个月内。
2026 年 4 月 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截至 2026 年 4 月 3 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回购 A 股股份数量为
4,548,300 股。股份回购注销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股份 16,913,437 股。
公司分别于 2026 年 3 月 30 日、2026 年 4 月 1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和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同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权益数量为16, 913, 437股,其中首次授予 14,407,000 股,预留授予 2,506,437 股。
2026 年 4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
限制性股票共计 15.5 万股,根据《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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