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4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致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本人作为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积极参与公司决策,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换届选举产
生新任独立董事后正式离任,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现将本人 2025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
曹志龙,中国国籍,男,1975 年 4 月出生,硕士,一级律师。曾任上海市联
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党支部书记、主任。现任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监事长;中共上海市律师行业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兼任全国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行为法学会生态环境法治研究专业委员会理事,上海法学会商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工商联执委,黄浦区工商联副主席,黄浦区法学会副会长,黄浦区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黄浦区人大代表。兼任华东政法大学特聘教授,上海市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咨询会委员,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涉外法律服务团成员,上海市民法典普法宣讲团成员,司法部法治督察律师人才库成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上海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第一批),黄浦区委和区政府法律顾问,上海外滩社区基金会监事长等。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处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2025 年,公司共召开董事会 10 次,股东会 4 次。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合计
出席 8 次董事会会议、2 次股东会。任职期内,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我依法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并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结合自身专业知识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意见。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本人对各次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未对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本人严格按照公司制订的相关议事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专门委员会工作。报告期内本人共参与审计委员会 5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1 次。本人对本年度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各项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未出现反对或弃权等情况。
(三)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本人在 2025 年度任职期内,未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1、未提议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2、未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3、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4、未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四)与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本人高度关注年度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要严格依照境内外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审计过程中如果发现问题或者风险,要及时与独立董事和公司管理层沟通。
任职期间,本人积极与公司管理层保持沟通,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状况。本人积极关注公司业绩说明会召开情况及上证 e 互动平台上中小股东的提问,及时了解公司中小股东的想法和关注事项,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现场工作及上市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工作,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本人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与自身履职需求进行现场办公,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深入了解与讨论,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以及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高度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其他独立董事一同对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我们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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