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7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以及首次授予
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以及首次授予
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盛股份”)的委托,作为其实行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和《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万盛股份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承诺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重
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四、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有关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涉及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但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或者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前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对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1. 2026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同日,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经就本激励计划发表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实施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 2026 年 3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关联董事操宇、成畋宇、周三昌已回避表决。
3. 2026 年 3 月 31 日至 2026 年 4 月 10 日,公司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
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6 年 4 月 11 日,公司披露了《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 2026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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