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资产管理制度
(2025 年 4 月制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金资产管理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现金资产管理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提升公司经济效益,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及《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现金资产管理”是指公司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以闲置自有资金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在确保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基础上进行资金运作及管理,以实现资金增值保值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子公司进行现金资产管理须报经公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进行。
第二章 交易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现金资产管理业务,需遵守如下原则:
(一)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必要条件。
(二)进行现金资产管理应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相关业务。
(三)应当在财务总监、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现金资产管理业务额度内进行。现金资产管理在审批额度内可循环使用,但现金资产管理未
到期余额不得超过经财务总监、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额度。
(四)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业务监管、风险控制、核算管理、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五)应当充分防范风险,交易标的原则为中短期、流动性好、安全性高、低风险的现金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国债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凭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保险公司类固定收益类产品及经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其他理财产品。
(六)公司进行现金资产管理业务,应与公司资金规模、资金使用计划、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七)公司进行现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方,并与交易对方签订书面或电子合同。
第三章 现金资产管理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发生现金资产管理业务,应根据公司资金使用情况,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情况下,拟定现金资产管理资金的规模、期限和授权事项。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现金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现金资产管理业务审批。
第七条 公司发生现金资产管理的,以投资额度为标准分别提交下列决策机构审批通过后实施:
(一)公司现金资产管理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 5%,授权财务总监决策实施。
(二)公司现金资产管理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达到 5%以上、低于 10%,或者投资额度低于 1000 万元的,应当提交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三)公司现金资产管理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公司现金资产管理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现金资产管理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现金资产管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前款的有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现金资产管理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现金资产管理额度。
第四章 现金资产的管理
第八条 现金资产管理具体执行程序如下:
(一)经财务总监、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额度以内的现金资产管理业务,根据公司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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