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23 19:35:03 股吧网页版
创力集团:创力集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4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保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独立
董事以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其他非独立董事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二) 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原则;

(三) 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四) 短期薪酬与长期激励相结合原则;

(五) 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订、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
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四章 薪酬标准与发放

第九条 公司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和工作性质及所承担的责任、
风险、压力等,确定不同的年度薪酬标准:

(一)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根据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承担的具体职责,按公司年度薪酬方案及业绩指标达成情况领取薪酬。

(二)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经营管理职务,按公司相关年度薪酬方案考核后领取薪酬。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实际发放金额原则上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
以年度确定的薪酬标准为基础,根据经营业绩情况确定最终发放金额。

第十一条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内部
薪酬制度确定及执行。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薪酬标准,均为税前金额,公司
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保费用等事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
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对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
断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经营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任免。

当上述因素发……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