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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2 18:20:00 股吧网页版
亚普股份:亚普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3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和培训等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及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可以指定有关人员协助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并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章 选 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 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 取得上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
处罚;

(三) 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五)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限尚未届满;
(六)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工作制度第四条、第五条执行。

第七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工作制度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
内将其解聘:

(一) 出现本工作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法律、法规、其它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 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前款所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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