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暂
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规定。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并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上交所上市时
保持一致,公司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条件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实施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履行如下内
部审核程序:
(一)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董事会秘书通报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一)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信息知情人签署书面保密承诺(详见附件二);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
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认为相关信息可暂缓、豁免披露的,上报公司董事长审批并签字确认;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经审批同意的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并妥善归档保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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