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批准公司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九)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担保、财务资助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二) 审议批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财务资助事项: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4)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达到以上标准的财务资助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但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财务资助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负责批准。
(十三) 审议批准达到下列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十四) 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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