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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21 17:08:40 股吧网页版
威高血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22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目 录

一、 《审核问询函》问题 2:关于交易方案...... 5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3:关于标的公司业务...... 11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 6:关于关联交易和独立性...... 18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武汉 WUHAN·长沙 CHANGSHA

致: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嘉源(2026)-02-039
敬启者:

根据威高血净的委托,本所担任本次重组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本次重组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就本次重组出具嘉源(2026)-02-003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嘉源(2026)-02-024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6年3月24日出具了《关于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申请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并购重组)〔2026〕17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为此,本所经办律师对《审核问询函》提及需要律师补充核查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在此基础上出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查阅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资料、证明,并就本次重组有关事项向相关各方做了必要的核查。在前述核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及本次重组相关方如下保证:(1)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2)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对于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公司股东、本次重组相关方、标的企业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说明/证明文件作出判断,并出具相关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重组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暗示或默认的保证。对本次重组涉及的财务数据等专业事项,本所未被授权、亦无权发表任何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重组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重组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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