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0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目 录
正 文 ...... 5
第一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回复的更新...... 5
一、 《审核问询函》问题 6:关于关联交易和独立性...... 5
第二部分 对公司本次重组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的更新...... 9
一、 本次重组的授权和批准的变化情况...... 9
二、 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的变化...... 9
三、 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 11
四、 其他说明的事项...... 12
附件一:知识产权清单 ...... 14
附件二:业务资质清单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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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嘉源(2026)-02-045
敬启者:
根据威高血净的委托,本所担任本次重组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本次重组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就本次重组出具嘉源(2026)-02-003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嘉源(2026)-02-024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嘉源(2026)-02-039《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因公司需要补充申报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数据,本次交易的报告期更新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使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能够反映公司自2025年9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的变化以及相关事宜的最新情况,本所对公司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需要律师发表意见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
基于上述补充和更新核查,本所出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查阅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资料、证明,并就本次重组有关事项向相关各方做了必要的核查。在前述核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及本次重组相关方如下保证:(1)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2)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对于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公司股东、本次重组相关方、标的企业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说明/证明文件作出判断,并出具相关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重组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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