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改进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和内部控制过程的效率及效果,防范经营风险,改善运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帮助公司实现目标。
第三条 内部审计活动应该独立,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应做到客观。
第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协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接受审计,并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如实汇报情况。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审计部为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在公司董事会所属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干涉,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行政上向总经理报告日常工作,以使内部审计工作得到协调和支持,并实现信息沟通和交流的目的。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长由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内部审计部长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所属的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分期工作报告。内部审
计部长有权与公司管理层直接交流信息,以促进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保证广泛的审计范围、重视审计报告和建议,并采取适当的行动。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配备适当的内部审计人员,建立有效的质量监控与改进制度,并积极了解、参与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开发和建设。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须具备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勤勉,保守秘密,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执行审计任务,受董事会的支持与有关制度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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