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即董事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公司及时、客观、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
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做到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合规。
一、信息披露及时性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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