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并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及时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成员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门等有关部室工作人员担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收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工作业绩以及工作能力等基本信息,形成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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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需要不定期召开。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应于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临时会议的召开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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