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总经理的职责,保障总经理高效、规范地行使职权,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以及公司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构成公司总经理班子,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决策和指挥中心。
第四条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济管理能力、决策能力和行政执行能力;
(二) 具有知能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能力,并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自律,无私奉献,对公司事业忠诚;
(五)开拓进取,锐意创新,具有团队精神,有较强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条 董事会决定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后,应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分别签订聘任合同。
第十条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于三个月前向董事会递交辞职报告。如果在不利于公司的时候辞职和在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因辞职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总经理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提出辞职,需向总经理提交辞职报告,由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报董事会。
第十三条 总经理离任必须进行离职审计。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拟订公司内部改革方案;
(七)签发日常行政业务和财务文件;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九)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并根据其工作业绩,决定对他们的奖惩方案;
(十)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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