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融资行为,加强对融资业务的控制,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防范资金管理风险,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权益性融资是
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权益资本的融资,如追加资本金、增资扩股、发行股票;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租赁等。
第三条 融资活动应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其原则为:
1、总体上以满足公司资金需要为宜,统筹安排,合理规划;
2、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渠道,如:无偿、资助、无息或贴息贷款等;
3、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兼顾;
4、权衡资本结构对企业稳定性、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5、要慎重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偿债而陷入困境。
第四条 融资活动内部控制目标在于:
1、保证融资活动在发生前必须得到适当的审核;
2、保证融资业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3、保证利息和股利的正确计提和支付;
4、保证股东权益被合理地确认。
第二章 分工和授权
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融资内部控制中的不相容职务应当分离,其中包括:
1、融资方案的拟订与决策;
2、融资担保合同或协议的审批与订立;
3、与融资有关的各种款项偿付的审批与执行;
4、融资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5、负责利息或股利的计算及会计核算的人员与支付利息或股利的人员分离。
第六条 公司不得由一个人办理融资担保业务的全部过程。
第七条 公司融资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的管理制度。
公司所有融资业务的办理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总经理(总裁)负责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公司融资项目的审批和下属单位融资项目授权范围内的审核。若超过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则必须提呈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与发行公司债券、股票有关的融资业务。如
有必要,也可由公司指定其他相关部门提供协助。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与借款有关的融资业务。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和公司财务部门分别管理其筹资业务的文件、合同、
协议、契约等文件资料。涉及须董事会以及股东会审议通过的,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门将相关资料转交与董事会。
第三章 实施与执行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年度预算,编制公司年度融资方案。包括融资额、
融资方式、结构及可行性分析等资料,报公司总经理(总裁)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批。财务部门根据授权,与金融机构联系、洽谈,达成融资意向,签订融资合同或协议,办理融资手续,直至取得资金。
第十一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或股票由董事会办公室起草方案,经董事会、
股东会授权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后,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整理发行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联络中介机构,与券商签订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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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销协议或股票承销协议,直至发行完毕取得资金。
第十二条 公司有关融资合同、协议或决议等法律文件必须经有权批准融资
业务的人员在各自的批准权限内批准。公司应授权有关人员或聘请外部专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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