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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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五年六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衡设计”)的委托,担任其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以下简称“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或者“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其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行权价格调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中衡设计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应当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已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中国法律有关的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和披露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之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保证所提供之材料和文件、所披露之事实无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保证所提供副本材料与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保证所提供之文件、材料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真实、有效;保证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与事实一致。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于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说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按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衡设计为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2025 年 6 月 4 日,中衡设计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五届
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中衡设计监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对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系因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所致,该调整方法、调整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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