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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0 16:58:22 股吧网页版
华设集团:12-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1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监管部门指定媒体公告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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