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二章 公司融资事项的审批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所规定的权限逐级报公司有权机构审批。
第八条 公司因承接生产业务的需要,需开具保函的,在经批准的融资预算中明确的保函额度内由总经理审批。
第九条 除出具保函外其他融资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依据股东会及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融资事项,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二)依据股东会的授权,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不足 50%的融资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超过 50%以上的融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十条 公司申请融资时,应依据本制度向公司有权部门提交申请融资的报告,内容必须完整,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五)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若有);
(六)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七)其他相关内容。
申请技改或固定资产贷款还必须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依据上述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报告时,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出具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
(三)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对外担保议案提交前应充分调查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资信情况,公司董事会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四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十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对外担保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报公司审批。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由公司财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或分支机构向公司财务部门报送对外担保申请、及公司财务部门向董事会报送该等申请时,应将与该等担保事项相关的资料作为申请附件一并报送,该等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方的基本资料、已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方经审计的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三)主债务人与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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