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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14 22:53:33 股吧网页版
中科曙光: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604)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15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6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合并计算。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二章 申报与披露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证券法务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中
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

第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通过章程规定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证券法务部为以上人员个人信息申报与披露的具体经办部门。

第三章 股份交易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以书面方式将其买卖计划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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