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6年4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信息报告义务人的责任,保证公司内部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规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直接将有关信息(必备项目见附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法务部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 公司委派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五) 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证券法务部负责董事会的日常事务,并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证券法务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上报制度,以保证其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上市规则》《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实质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包括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其他重大事件、重大风险情形及重大变更事项,但不包含定期报告编制时应提供的资料信息。
第六条 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七条 关联交易事项指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 销售产品、商品;
(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 存贷款业务;
(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八条 重大风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 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二) 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 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七) 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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