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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4 17:14:02 股吧网页版
4-1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申报稿)(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2026 年 4 月

目录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 4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 ...... 6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8

二、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8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8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9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9

六、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 10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10

八、 发行人的下属企业 ...... 10

九、 发行人的业务 ...... 10

十、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1

十一、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1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2

十三、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2

十四、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2
十五、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3

十六、 发行人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3

十七、 发行人的税务 ...... 13

十八、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与安全生产...... 14

十九、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4
二十、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15
二十一、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5
二十二、 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6
二十三、 《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所涉其他事项...... 16
二十四、 结论意见 ...... 1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致: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可转债”)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事宜,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可转债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发行人保证上述文件、材料和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相关文件、材料上所有签字、印章均真实,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并存在的与本次发行可转债相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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