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9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及
子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建立完善有序的投资决策管理机制,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维护股东和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
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
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第四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的范围:
(一) 作为公司或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 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 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第五条 未经公司书面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如子
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自有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三)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四)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必须与公司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五)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必须以本公司名义开立账户并且在公司的账户中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也不得将公司账户借予他人。
第七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
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在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实施前,应由相关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对拟
投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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