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董事以及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等。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薪酬与岗位职责、个人绩效相匹配的原则;
(五)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具体职责如下:
(一)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批准本制度并决定各年度董事的薪酬方案;
(二)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各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薪酬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四)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或公司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各年度薪酬考核工作。
第六条 在董事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时任委员应当回避。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
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八条 公司董事薪酬
(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以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津贴标准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等)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按照其在公司所兼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具体职务的薪酬标准领取薪酬,不再另行发放董事津贴,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福利津贴、其他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等组成。其中:
1、基本薪酬:根据其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报酬,按月发放;
2、绩效薪酬: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挂钩,按年考核发放。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可以发放一定津贴。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等)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福利津贴、其他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等组成。其中:
1、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报酬,按月发放;
2、绩效薪酬: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挂钩,按年考核发放。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薪酬调整
第十条 公司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战略目标服务,适应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并随着公司经营情况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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