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8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有效传递、收集和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工作,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报告的制度。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本部各部门及公司分子公司负责人及联络人;
(三)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派往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事项信息的知情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向董事会报送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和对接部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收集审核公司重大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信息报告义务人(同时也是信息报告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重大信息的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并提交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有关材料,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参加公司组织的信息披露相关培训;
(四)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相关的保密工作。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重大信息报告按(附件一)填报,具体流程如下:
董事长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 经理
(证券部)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本部及分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情形及其持续进展过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分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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