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8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所属子公司是指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各级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含公司所属各级子公司,下同)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包括公司为所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所属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所属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包括公司的子、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除对公司所属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担保行为的职能管理部门,公司财务部、办公室分别按照部门职责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专业管理。
第二章 担保对象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所属子公司;
(五)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其他申请担保人。
上述被担保对象,除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外,均应具有AAA级银行信用资质。
第九条 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十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用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七)公司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担保。
公司股东会在审议本条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公司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应回避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二条 除前条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外,公司发生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