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8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上市地监管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的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主任委员(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公司董事一致,任期为三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现时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外部审计机构的前任合伙人在以下日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计一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审计委员会的委员:
(一)终止成为该审计机构合伙人的日期;
(二)不再享有该审计机构财务利益的日期。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内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并提交相关需求资料。
第十条 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委员。
第十一条 公司负责组织审计委员会委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权限包括但不限于:
(一)按适用的标准评估、检讨及监察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客观性、专业性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审计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审计性质、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重新委任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处理任何有关该外部审计机构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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