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8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3
第三章 经理层的组成与职权......4
第四章 经理办公会会议的召集、召开......5
第五章 经理的职责和义务......7
第六章 经理的考核与奖惩......9
第七章 附 则......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保障公司高级管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公司现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经理负责主持公司日常的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董事会决议的实施及执行,对董事会负责。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当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的适用范围为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诚信勤勉,廉洁奉公;
(二)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全面统筹、经营管理能力;
(三)具有调动职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经营管理组织机构、协调各方面关系的能力;
(四)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
第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副经理若干。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经理的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公司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会向经理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规定。经理辞任应当提交书面报告,经理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九条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三章 经理层的组成与职权
第十条 公司经理层由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审批未达到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中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的交易事项;
(九)审批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0.5%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或者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
(十)公司应定期开展财产清查,在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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