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8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同时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和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4、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6、董事会报告;
7、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8、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9、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6、财务会计报告;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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