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之核查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帝股份”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威帝股份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以下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自威帝股份本次交易首次公告日前六个月至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披露前一日期间(即自
2025 年 6 月 8 日至 2026 年 4 月 1 日,以下称“自查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威帝股份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本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核查了本次交易的相关方提供的与出具本核查意见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相关方已作出如下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次交易相关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以及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有关文件、材料上所有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对于出具本核查
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本核查意见的依据。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所出具的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法律、法规赋予律师调查取证的手段有限,本核查意见中所涉及的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应以有关主管部门的调查和最终认定结果为准。
如无特别说明,本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书》中所述的法律意见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内容适用于本核查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相关主体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的基础上,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期间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为本次交易首次公告日前六个月至《报告书(草
案)》披露前一日,即自 2025 年 6 月 8 日至 2026 年 4 月 1 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以下称“核查对象”):
(一)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主要负责人;
(三) 交易对方;
(四) 标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 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六) 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七) 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自查期间内核查对象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结果显示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人员出具的声明和承诺等文件,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自查期间内,核查范围内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期间累计买 期间累计卖 自查期间期
交易期间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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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