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
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
目 录
释 义......4
正 文......8
一、 本次交易的方案 ......8
二、 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的主体资格......17
三、 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20
四、 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 ......21
五、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 ......22
六、 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65
七、 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及人员安置情况......65
八、 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情况......66
九、 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66
十、 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资格......71
十一、关于买卖证券情况的核查......72
十二、结论......72
附件一:报告期内关联担保情况......75
附件二:玖星精密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租赁不动产情况......83
附件三:玖星精密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所拥有的专利权......85
附件四:玖星精密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所拥有的商标权......101
附件五:玖星精密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所拥有的软件著作权......102
附件六:玖星精密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重大债权债务情况......10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书
致: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帝股份”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威帝股份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以下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交易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二)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上市公司、交易对方、江苏
智越天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越天成”)、江苏玖星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星精密”)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三)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以本法律
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等内容时,本所律师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形成合理信赖,并严格按照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上市公司、交易对方、智越天成、玖星精密的说明予以引述;涉及境外法律或其他境外事项相关内容时,本所律师亦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上市公司、交易对方、智越天成、玖星精密的说明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四) 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上市公司、交易对方、智越天成、
玖星精密的如下保证,即上市公司、交易对方、智越天成、玖星精密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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