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2
证券代码:603023 证券简称:威帝股份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
相关事项 交易对方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胡涛、万红娟、傅黎明、陈荣、邹永刚、邓新正、YANG
WENMING、杨乐、刘金高、朱雄、张翔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六年四月
声明
一、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并保证本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因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将暂停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如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同意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在核实后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如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同意授权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企业/本单位/本人承诺自愿锁定股份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本次交易的生效和完成尚需取得公司股东会批准。股东会是否批准本次交易存在不确定性,由此引致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交易时,除本重组报告书内容以及与本重组报告书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还应认真地考虑本重组报告书披露的各项风险因素。投资者若对本重组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者其他专业顾问。
二、交易对方声明
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函:
“1、本人承诺将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及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提供和披露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人保证向上市公司及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和披露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真实、准确、 完整,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如因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将暂停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如本人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本人同意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在核实后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如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本人同意授权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自愿锁定股份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5、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声明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备考审阅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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