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健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应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和业绩水
平,同时与所在地区、行业同等岗位整体薪酬水平相符;
(二)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
与岗位责任大小、个人能力高低、绩效考核表现相符;
(三)符合公司长远利益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研究确定后,由董事会报股东会审议批准,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研究确定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履行职责。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七条 董事薪酬
(一)独立董事: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按月支付,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等)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外部董事:公司不向外部董事发放津贴;外部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等)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内部董事:公司不向内部董事另行发放津贴,公司内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相应的岗位薪酬。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激励薪酬三部分构成:
(一)基本薪酬:根据岗位责任、任职资格要求、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报酬,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个人履职绩效挂钩的薪酬,年终根据当年考核结果统算兑付,按年发放。绩效薪酬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50%。
(三)激励薪酬: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包括股权激励、
员工持股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公司盈利状况;
(二)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三)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四)通胀水平;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工资制度执行。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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