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5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007-1号
致: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本所担任公司本次实行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公告的《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计划(草案)》”)相关信息披露公告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面谈、书面审查、查询、
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
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 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上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所必备法律
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目的而使用,不得
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1、2025 年 1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2、2025 年 1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方案>的议案》《关于核查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并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意见。
3、2025 年 4 月 18 日,北京市国资委出具《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京国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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