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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8 20:52:40 股吧网页版
大豪科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专项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9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专项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777号
致: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轻控股”或“公司”或“增持人”)之委托,就公司于2025年6月19日起至2025年12月18日止(以下简称“增持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交易系统增持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豪科技”)股份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2025年4月修订)》《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某事项的认定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事项发生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

2、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增持人的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并无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有关材料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3、本法律意见仅对本次增持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4、在本所进行合理核查的基础上,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本次增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询的信息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的依据。

5、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就本次增持事宜履行报备及信息披露义务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执业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基本情况

本次增持大豪科技股份的主体为一轻控股,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29890R),并经本所律师在公开渠道查询,一轻控股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01129890R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 38 号

法定代表人 葛云程

注册资本 28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制造业、仓储业、物资供销业;商业;综
经营范围 合技术服务业;咨询服务业。(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

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
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1993-12-07

营业期限至 2046-10-17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二)增持人不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增持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如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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