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5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价值创造中的作用,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本公司及下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确认和咨询,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实现组织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在公司党委和董事会领导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指导开展,审计监察部组织实施,确保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 内部审计的目标与原则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目标是:
(一)促进公司建立并持续完善风险导向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二)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过程的效果,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三)促进公司合规经营,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保障资产安全;
(四)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价值提升;
(五)促进公司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证券监管机构和控股股东的审计监督指导。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审计监察部及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参与
可能损害或被认为损害其独立性和客观性的活动;
(二)客观性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公正、不偏不倚地做出判断,不受任何外部压力影响;
(三)保密性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四)专业胜任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持续提升专业素养;
(五)风险导向原则: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以风险评估为基础,合理确定审计重点和范围;
(六)价值增值原则:内部审计工作应当着眼于为组织创造价值和改进组织运营。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组织体系、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八条 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作为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审计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审计监察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时,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审计监察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及维护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
(二)编制并执行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及审计预算;
(三)在审计范围内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在不损害内部审计独立性和客观性的前提下,提供咨询及建议服务;
(六)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跟踪检查整改效果;
(七)定期向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并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八)组织开展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培训与继续教育;
(九)完成审计委员会及公司管理层交办的其它审计事项。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是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主体,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保持职业谨慎;
(二)按照内部审计准则及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审计工作;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审计评价,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如实记录审计过程和结果;
(五)撰写审计报告,披露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六)跟踪审计整改情况,验证整改效果;
(七)保守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及商业秘密。
第十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时具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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