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2
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
1.董事会成员:公司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
2.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章程确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薪酬管理原则:
1.市场化与业绩导向原则:薪酬水平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和个人绩效强关联。
2.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建立绩效薪酬递延支付和追索扣回机制,防止短期行为。
3.合规与公平原则:符合国有资产监管要求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确保程序合规、公开透明。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制定与考核的专门机构,负责拟定薪酬政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薪酬方案审批权限:
1.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2.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报董事会批准。
3.在审议个人薪酬时,涉及的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回避表决。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确定机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薪酬
1.非独立董事
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薪酬构成依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薪酬标准执行。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外部非独立董事不再领取董事薪酬。
2.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总薪酬包含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1.基本薪酬是对高级管理人员岗位价值的基本确认,是其基
本生活保障,不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基本薪酬包括岗位基本薪酬和津补贴。其中岗位基本薪酬采用“以岗定薪”的原则,通过海氏评估法对岗位的相对价值进行评估,建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薪酬体系。基本薪酬中的津补贴项目及标准授权公司执行委员会确定。
2.绩效薪酬指实现公司及个人绩效目标而获得的奖金激励。
绩效薪酬与年度公司业绩结果和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包括绩效奖金及各类专项奖励,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和决定。绩效薪酬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50%。
3.中长期激励收入的具体形式、授予条件、生效及行权安排等,由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单独制定。
第八条 存在兼职情况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原则上依据其所担任的最高职位确定,不累加计算。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各项薪酬收入均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实施
第十条 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年度考核结果与公司年度营业收入、归母净利润等关键经营指标挂钩。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确定的年度经营目标制定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业绩指标,根据该业绩指标签订绩效合约并作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经营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直接根据绩效合约完成情况、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等对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在经营年度中,如经营环境等外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公司内部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工作调动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考核指标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薪酬调整依据为:
1.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2.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3.公司盈利状况;
4.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5.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五章 薪酬发放与管理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季度支付,除此之外不再发放薪酬。
第十六条 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按月支付。
第十七条 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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