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01
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促进公司治理水平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赋予的各项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任命。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或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 1/2 以上。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且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同届董事会董事组成,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规则规定予以补选。
第七条 公司定期组织审计委员会委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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