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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03 11:44:13 股吧网页版
石大胜华:石大胜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01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前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窗口期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六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控股股东、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身份的,或买卖本公司股票构成公司收购等情形的,亦需遵守相应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控股股东、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收购等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增持、转让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承诺。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相关规定,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若存在前述违规买卖行为,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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