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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9 19:18:23 股吧网页版
千禾味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30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禾味业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修正)》1(以下合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草案修订稿)》)、《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所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修正)》已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实施,且公司已召开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消监事会并修订了《公司章程》,本次回购注销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修正)》履行审议程序。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千禾味业如下保证:

1.千禾味业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千禾味业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千禾味业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千禾味业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千禾味业实施本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同提交有关部门,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千禾味业为实施本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一) 2022 年 12 月 19 日,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具体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二) 2026 年 4 月 2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何天奎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三) 2026 年 4 月 2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中 3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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