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0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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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6)承义法字第 00047 号
致: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孚科技”)的委托,指派司慧、陈家伟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安孚科技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是由安孚科技第五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二十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本次股东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参加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会的安孚科技股东和授权代表共 468 名,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 119,297,711 股,均为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安孚科技股东。安孚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由安孚科技第五届董事会提出,并提前二十
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19,241,0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4%;反对 3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2%;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4%。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119,216,1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5%;反对 3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2%;弃权 4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3%。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19,210,8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1%;反对 3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2%;弃权 5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7%。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9,219,8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7%;反对 3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5%;弃权 4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8%。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 2026 年度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9,220,411 股,占出席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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