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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1 15:55:22 股吧网页版
安孚科技: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2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



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ANHUI CHENGYI LAW FIRM

地址:合肥市怀宁路 200 号置地广场栢悦中心 5 层 邮编:230022
传真:0551-65608051 电话:0551-65609815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

之法律意见书

(2024)承义法字第 00098-32 号
致: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司慧、张亘、陈家伟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安孚科技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就上市公司通过子公司安徽安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实施本次要约收购的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交易的交易各方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或证言,交易各方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法律意见书中述及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等专业事项或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时,均为按照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内容或结论的真实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内容或结论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4、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人士一般的注意义务。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交易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被收购公司、亚锦科 指 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人、安孚能源 指 安徽安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指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预受股东 指 同意接受收购要约的股东

标的资产 指 占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的 5%股份

本次要约收购、本次 指 安孚能源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亚锦科技全体股东要
收购、本次交易 约收购亚锦科技 5%的股份

要约收购报告书、收 指 《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
购报告书 书》

《公司章程》 指 《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结算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除特别说明外,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
四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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