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25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德力西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锁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致:德力西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德力西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解除限售期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解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本次解锁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上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锁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1 年 7 月 3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二)2021 年 7 月 30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议案》。
(三)2021 年 8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已获得股东大会授权,有权执行“对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须的全部事宜”等事宜。
(四)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关于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
授权,2026 年 6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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