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德力西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德力西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收集和管理,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德力西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德力西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机构,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
(二)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及指定的联络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及其指定的联络人。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下设的证券投资部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五条 重大信息报告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中心)或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证券投资部、董事会秘书报告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重大信息的进行收集、整理、分析、论证;
(二)组织编制并提交重大信息相关报告,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收集和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信息报告义务人、信息联络人应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参加公司组织的信息披露相关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四)对于在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讨论的关于公司重大信息的议题,应提前做好内部信息的登记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中心)、本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基本原则:
(一)及时报告所有对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确保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重大信息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中心)和各子公司、各分支机构有义务及时提供所有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做到:
(一)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公司各部门(中心)和各分支机构经理、各子公司董事、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公司董事会未进行披露前,应对所报信息严格保密,并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且不得向外界透露;
(三)公司各部门(中心)和各子公司、各分支机构所提供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其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上报。
第八条 各子公司应当在股东会、董事会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会议决议情况报母公司备案;各子公司、各分支机构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半年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年度结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交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表及经营情况总结。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及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将有关信息通过公司证券投资部向董事会报告:
(一)会议事项
1、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
2、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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