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德力西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德力西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德力西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银行债务或其它债务提供担保责任,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债务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担保行为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股子公司是
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包括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和公司持有股权比例虽未超过50%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公司参股企业涉及对外担保行为的,公司派出董事在表决前,需取得公司授权。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内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办法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除上述第(四)项之外,其它对外担保对象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办法的其它相关规定。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可能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的同时,还应附上足以证明其资信情况的相关担保资料,须加盖被担保人公章并由被担保人法定代表人签字。上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基本资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贷款卡、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资料等);
(二)被担保人已经过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分析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担保项下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主管部门批件(如有);
(五)担保的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法律文件、资料等;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公司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门受理。被担保人应提前至少30日向财务部门提出担保申请,担保申请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公司子公司除外)。
第十二条 在提供担保前,公司财务部门应派专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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