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2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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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2026年3月27日,贵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作出决议,决定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贵司已于2026年3月31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相关的决议公告、通知公布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
网站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1日14:30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建业路813号公司会议室举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11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1日9:15-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均符合公告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股东会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2026年4月28日,合计持有15.98%股份(截止2026年4月20日持股数据)的股东杨建刚、侯振坤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会召集人。2026年4月2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多个议案。股东会召集人按照《股东会规则》有关规定,于2026年4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告,决定在公司2025年年度时股东会审议议案中增加《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临时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股东杨建刚、侯振坤合计持有15.98%股份,享有临时提案权,临时提案内容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的审议事项,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临时提案时间及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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