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2026-2028)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股东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特制订以下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2026-2028)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重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理要求和意见,实现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建立持续、稳定及积极的分红政策,采用现
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实施利润分配遵循以下规定:
(一)股利分配顺序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5、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6、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7、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8、公司如出现年度经营微利(微利是指年度每股税后收益低于 0.05 元人民币)情形或公司如有重大投资计划等重大资金支出事项发生,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重大投资计划等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且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二)现金分红比例的规定
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4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具体的现金分红方案。
(三)利润分配时间间隔
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至少分红一次,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四)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进行股票股利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时,所留存的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1、公司年度的股利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每一会计年度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分红预案,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公司股东会依法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2、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董事会可提出分配中期股利或特别股利的方案,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3、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
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督促其及时改正。
4、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积极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的问题,公司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5、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有权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6、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独立董事有权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7、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提交股东会审议时,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对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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