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
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25-28 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20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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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四月
关于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凯众股份”)委托,担任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针对凯众股份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本《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中使用的词语和简称与本所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的词语和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上市公司保证:上市公司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证明或者口头证言;上市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上市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专项核查意见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未发生任何变更;上市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作出的陈述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上市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所签署;所有政府批准、同意、证书、许可、登记、备案或其他的官方文件均为通过正当的程序以及合法的途径从有权的主管机关取得。
三、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上市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依据中国(为本专项核查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所律师同意上市公司部分或全部在本次交易相关法定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要求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的
内容,但是上市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对本所意见的理解出现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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