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提高公司发展规划水平,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
之一以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委员会主任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战略
发展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战略发展委员会决策事
宜的前期准备工作。投资评审小组组长由公司总裁担任。投资评审小组成员由非常设人员和常设人员组成,投资评审小组成员由组长指定或邀请,但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自然加入评审小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其他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战略发展委员会决定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会成员代行其
职权。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项目分析评
估准备工作,提供以下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发展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重大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后,应将议项、备忘等法律文书草案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决策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提供的可行性报告和资料召
开会议,并将会议结论及形成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每年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委员会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在保
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委员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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