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管理机制,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公司资金、财产安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证券投资包括股票二级市场投资、债券投资、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等有价证券投资。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5%,且拟持有 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的投资;
(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风险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收益。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投资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五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关于审批、实施、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的规定执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
第六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发展,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
第七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托理财除外)进行证券投资,不得出借证券投资账户。
第八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审批
第九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风险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金额未达到该标准的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二)风险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可以在其金额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或经营管理层决定、实施具体的风险投资行为。
(四)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条 在进行证券投资时,公司应当规范开展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的开户、年审和销户等管理工作,及时与开户券商、银行签订三方存管协议,确保资金安全。公司开户、转户和销户必须经董事长批准。
第四章 风险投资的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风险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风险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
第十三条 风险投资管理人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四条 参与制定和实施风险投资计划的人员,必须具有扎实的风险投资理论及相关经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以提升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投资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风险投资项目批准实施后,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密切关注公司所投项目运行情况,及时向董事长报告风险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管控和操作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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