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
份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有效地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
人员包括公司总裁、执行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应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目标相符,短期与 长期激励相结合,防止短期行为,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二)权责利对等原则:按工作岗位、工作成绩、贡献大小及权责相结合等 因素确定基本工资薪酬标准;
(三)绩效挂钩原则:年度薪酬与个人岗位职责目标完成情况挂钩,与公司经营业绩、年度考核结果、行为规范等相结合;
(四)竞争原则:注重收入市场化,制定合理的薪资结构比例,保持公司薪酬的吸引力以及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有利于公司吸引人才。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公司股东会负
责审议董事的薪酬。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董事会或股东会对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个人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相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
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和分配;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薪酬标准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
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和工作内容,按照公司相关薪酬规定与绩效考核管理规定领取薪酬。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公司独立董事均适用同一津贴标准。具体如下:
1、独立董事薪酬(津贴)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及地区独立董事津贴的实际情况等确定或调整,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需完成独立董事相关工作。
2、独立董事薪酬(津贴)所涉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依法代扣代缴。
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
和工作内容,按照公司相关薪酬规定与绩效考核管理规定领取薪酬。
第八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构成。
1、基本薪酬: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
2、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基础。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核算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绩效薪酬占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3、中长期激励收入:为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效益情况实施的
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股票增值权等激励方式,具体方案由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制定。
第四章 薪酬考核标准与程序
第九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与履职评价标准如
下:
(一)独立董事、未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非独立董事:均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标准,围绕工作业绩、工作质量、领导能力、职责履行等方面进行考核,并依据其职务和岗位进行发放。
(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标准,围绕工作业绩、工作质量、领导能力、职责履行、经营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核,并依其职务及岗位进行发放。
第十条 年度绩效考核的期限自每年的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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